通知公告: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四街、五街、六街村项目DX00-0208-6001 等地块R2 二类居住、U17 邮政设施、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A33 基础教育用地项目(DX00-0208-6005地块、DX00-0208-6006地块土建设施部分)环境保护竣工时间及环保设备调试起止日期公开公示[2023-11-30]
- 北京美联众合爱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时间及环保设备调试起止日期公开公示[2023-11-29]
- 联东北京U谷中试区锅炉房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时间及环保设备调试起止日期公开公示[2023-11-10]
- 延庆区小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建设配套管网二期(农村污水支户管网)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开[2023-11-06]
- 延庆区镇乡污水处理设施打捆运营配套管网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开[2023-11-01]
资讯中心
北京节能承诺制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节能验收
2019年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京发改规〔2019〕3 号),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随着承诺制试点工作开展,也暴露出部分项目承诺内容落实效果较差,事中评价、事后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此,在最近发布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做出新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的要求,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建设单位在验收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提交至节能审查机关,并将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节能审查机关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后监察,结合节能审查承诺书、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事中评价建议、节能验收报告等,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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