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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三街7号修缮改造工程新建锅炉房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时间及环保设备调试起止日期公开公示[2024-02-01]
- 宠物病理检测及PCR分子筛查实验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开[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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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排污单位对废气排放防治的四项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对废气排放防治的三项要求:
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GB 13271和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3、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 470号)、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排放口类型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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